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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时间:2018-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一、  为了加强和改进信访接待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促进文明窗口建设,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本院信访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则:分工负责、归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事;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  本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  依照法律规定应受理的控告、申诉或者检举;

2、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3、  应由本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4、  对本院的批评和建议。

四、  群众的控告、申诉和检举由本院接待室负责统一受理,设立专门接待室和专职接待人员。要挂牌上岗,文明接待,认真履行职责,并实行首办责任制

五、  接待室受理的每件控告、申诉、检举案件线索,应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逐件登记信访人和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一件一卡,微机管理。

六、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件,应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移送管辖部门和单位。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信访和法律咨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也应接受,接待人员对来访人要说明情况,热情接待,指明信访渠道。必要时转办或告知其应该去的机关和部门。

七、  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重要信访件,及时请示领导批转分流。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由接待人员做好接待笔录,逐件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载明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事实理由。对于自首案件应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签名盖章。对来信来访材料进行分门别类,归口办理。并负责审查、分流、移送、跟踪、督促、答复信访人。

八、  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应依法归口办理,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做到一次来信、一次来访、一次排查、一次解决。对于事实不清、性质不明的,摸清情况后七日内归口转办。

九、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至3个月。办理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来访人。

十、  对群体性的来访,接待部门告知信访人推荐代表反映问题,必要时请示领导,通知主管部门负责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维持好接待秩序。

十一、  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同时书面答复信访人。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报告进度。

十二、重要来访,本院接待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照程序审查阅卷,听取汇报,督促办理和直接办理。

十三、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持本院办理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向上一级管辖单位提出复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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