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指引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该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三、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决定,在七日以内提出的;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四)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四、对下列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
(五)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决定。
五、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一)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四)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