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长接待日,保障有序、高效、持久地进行,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
1、 检察长接待日是检察长定期接待、处理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的一项检察工作制度。
2、 每周三为检察长接待日。检察长接待日牌匾在明显位置悬挂。检察长接待在接待室进行,并有控申科的同志做好记录。
3、 检察长接待的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管辖的以下案件:
(一) 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
(二) 办理难度大,需要检察长协调的
(三) 检察干警严重违纪违法的
(四) 检察长认为需要接待的案件
4、 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可以随时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对预约接待,控告举报部门应当事先提供被接待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案情,便利检察长接待。
5、 检察长接待来访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后,应对接待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批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加强督促检查。
6、 检察长批交的案件,本院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案件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报送控告举报部门。愈期未回复的,控告举报部门应当进行催办。
7、 检察长接待案件的办理结果,控告举报部门应当及时向来访人反馈,听取来访人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