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
本案中,田先生擅自带走小田并拒绝送回,而刘女士则伙同多人到田先生的住处采取生硬方式抢夺小田。上述行为不仅对小田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另一方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考虑双方当事人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鉴于小田未满两周岁,根据双方的工作、生活居住及对小田的监护能力和条件等情况判断,小田应由母亲刘女士直接抚养为宜。在直接抚养期间,刘女士应对田先生探望小田给予协助配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予以批评,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双方正确、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督促双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共同为小田的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的环境。
最终,法院判决田先生将小田送交刘女士,暂由刘女士直接抚养。田先生每月可将小田接走探望3次,刘女士具有协助配合的义务。在保证小田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或变更探望时间、方式、地点。一审作出判决后,田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